第03版:民生
本文字数:135
致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贵局已以阳环东责决字〔2026〕23号立案并拟作出行政处罚。我深刻认识到此次环境违法源于管理不到位,已违反环境污染相关法规,对此,我深感愧疚。目前我场已完善整改并诚恳接受监督,现向社会公开道歉,请求贵局依法减轻处罚。
承诺人:陈爱扬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