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刘桂球从事养殖行业,未能按规定时间提供养殖尾水自行监测报告。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生态主管部门于2026年3月3日向我送达《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江罚[2026]5号),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我为此深感愧疚,在此我向社会诚恳道歉,并郑重承诺。
1. 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法定义务。
2. 切实提高认识,增强环保意识,认真履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公会水污染防治法》。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承诺人:刘桂球
承诺时间: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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