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确保我市地方性法规与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精神和要求相一致,适应新形势下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决定对《阳江市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阳江市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阳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修改为“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三、《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四、《阳江市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防治规定》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五、《阳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六、《阳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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