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8日,我单位在阳春市八甲镇石碧村委会大辽村实施了沼液池未铺防渗漏膜,未完善防渗漏设施,配套设施不合格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在于管理不善。事后我单位已全力整改,采取了铺设防渗膜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此我单位深感愧疚,诚恳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社会公开道歉。郑重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道歉人:邱昌华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