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阳江日报 2026年04月30日

  一、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是对历史和人民负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提供法治保障。

  广东省积极落实国家部署,2014年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从多方面提供政策指引;2022年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提出完善法治保障,支持地市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2025年5月1日《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施行,为地市立法提供了明确的上位依据。

  阳江市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历史建筑是城市记忆与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为彰显漠阳江文化软实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积极开展普查认定,相继公布了三批历史建筑名录,其中第一批36处、第二批9处、第三批14处,共计59处历史建筑,另有普查线索达210处。

  但阳江仍面临突出问题:缺乏专门地方性法规,保护工作系统性、权威性不足,难以形成合力;在城市化进程中,历史建筑面临拆除、改建及年久失修风险,文化价值流失危机凸显。制定专项保护条例迫在眉睫。

  为进一步加强和巩固阳江市历史建筑的保护成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阳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

  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传承阳江历史文化。

  阳江市地处广东省西南部,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遗产丰富的城市。它曾为汉代、两晋、南北朝时期古高凉郡的治所,亦是冼夫人的幕府治所。其传统文化与独特的地理环境、历史遗迹、民俗风情等相互交织、相互渗透,营造出独有的文化氛围。目前,已被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有59处建筑物,涵盖传统民居、商业骑楼、老字号店铺、古桥古井、纪念性建筑等多种形态。从“老左印章”工作室旧址传承百年的技艺,到吴屋巷古井、芽菜巷古井所记录的民间烟火,再到云容烈士纪念碑铭刻的英勇事迹,以及中共先农乡支部旧址承载的抗战精神,这些建筑不仅直观反映了阳江近现代的历史风貌,更是传承阳江文化基因的重要载体。通过立法确立刚性保护制度,有助于抵御自然侵蚀和人为破坏,推动历史建筑的活态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二)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对广东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目前,广东省已出台《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各地市出台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提供了上位依据。阳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出弘扬“海丝”和漠阳文化特色,统筹推进阳江古城保护传承复兴,加强对历史文化资源修复保护和活化利用,将“加快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写入我市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我市应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433”工作安排,积极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制机制建设,尽快推动出台《条例》。

  (三)做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现实需要。

  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是一项具有较强政策性、综合性、民生性的系统性工作,关系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共治,涉及不同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事关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对于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资金保障、申报认定等方面的安排,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规定。因此,需通过《条例》厘清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职责,清晰划分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压实相关部门责任。

  (四)平衡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当前,阳江市正全面推进城市更新,城乡建设与历史建筑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例如太傅路骑楼群等历史建筑面临的“风貌保护与商业开发协调”“传统功能与现代需求适配”等问题极具代表性。制定《条例》将确立“优先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的刚性原则,一方面明确城市更新中历史建筑的保护底线,要求历史建筑的修缮严格遵循“微改造”理念,坚守核心历史元素与特色构件的保护要求,避免大拆大建与过度商业化倾向;另一方面通过立法规范活化利用路径,推动历史建筑与文化旅游、传统工艺等产业深度融合。这种“以保护筑牢根基、以利用激活价值”的制度设计,能有效破解保护与利用的对立难题,实现历史建筑文化价值、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一方面,阳江市已具备丰富的地方立法经验与司法实践积累。阳江市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已先后制定实施《阳江市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阳江市公园绿地管理条例》《阳江市石望铸钱遗址保护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

  另一方面,国家与省级层面已有系统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多地的法规与实践经验也为阳江立法提供了丰富参考。在制度层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构建了历史建筑保护的基本框架;佛山、湛江等市已出台的历史建筑保护专门法规,在保护范围界定、修缮标准制定、法律责任设定等方面形成成熟方案。

  四、制定《条例》的依据及参考文件

  (一)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6.《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7.《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8.《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10.《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

  (二)参考文件

  1.《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3.《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4.《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5.《清远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6.《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7.《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

  8.《佛山市促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实施办法》

  五、起草过程

  (一)2025年11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开展立法调研。

  (二)2026年1月2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1月26日,书面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等30个市直单位及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等各方意见;4月1日,组织召开座谈会和立法论证会,听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代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组织代表意见;结合座谈会与论证会的意见反馈,于4月14日以书面形式补充征求市档案馆、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以上共收到58条意见,采纳29条,不予采纳29条。意见主要集中在历史建筑的各部门职责、保护名录的纳入与调整、预保护制度、维护与修缮审批程序、修缮要求等方面。

  (三)2026年4月21日,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6年4月2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2026年4月24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2026年4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反馈公平竞争会同审查意见;2026年4月24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宣传法规科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2026年4月26日,《条例(草案送审稿)》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六、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共计二十九条,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管理要求,包括各部门职责,保护责任人的职责,进行维护与修缮的审批要求等。其中:

  (一)第一至八条为第一章,是总则性规定,具体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原则。同时对政府职责、各部门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章节还对保护专家咨询机制、保护资金,以及设立鼓励与表彰机制作出了规定。

  (二)第九至二十条为第二章,主要规定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该章节规定了历史建筑的确定标准、普查申报的主体及流程、纳入保护名录及名录调整的流程,以及历史建筑档案管理的要求。同时,该章节规定了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方式以及保护责任人的职责。此外,还对保护标志牌、预保护、维护与修缮的审批程序及要求等与历史建筑保护相关的内容做出了规定。

  (三)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为第三章,主要规定历史建筑的传承与利用。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政府在历史建筑传承利用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对相关部门配合历史建筑传承利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对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作出了规定。从政府到各部门再到社会各界,共同构建历史建筑保护传承与活化利用的协同机制。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要求。

  (四)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为第四章,主要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对破坏历史建筑、擅自修缮或迁移历史建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法规刚性约束。

  (五)第二十九条为附则,规定《条例》的施行时间。

阳江日报金融理财 07《阳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2026-04-30 2 2026年04月30日 星期四